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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泰寧法院對被告人李某平、毛某和、馮某勝、馮某冬等4人涉惡勢力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案情回顧 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某平伙同毛某和在泰寧做高利放貸謀利,以“月息3分至1毛不等或者天息每一萬元50元至100元不等”計算利息,單獨或共同出資,先后向吳某榮、吳某靖、楊某明、上官某秀、江某金等人發放高利貸款,并在泰寧縣杉城鎮某小區大門口租用一間辦公室辦理借貸手續。 借款前,毛某和、李某平一般先與借款人約定借款數額及利息,然后再與借款人簽訂借條,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財產或房產抵押,有的要求借款人簽訂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最后在扣除一個月利息或十天左右的天息后向借款人放款。 一旦借款人未按時歸還借款利息或本金,毛某和、李某平便會通知借款人到其辦公室并逼債,若仍未按時還款的,毛某和、李某平便會糾集、指揮馮某勝、馮某冬等人采取暴力、脅迫、恐嚇、騷擾、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暴力、“軟暴力”催討債務,逐步形成了以李某平、毛某和為首,馮某勝、馮某冬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催討非法債務過程中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案件庭審照片 經泰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平伙同毛某和、馮某勝、馮某冬等人在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過程中,有組織地多次對他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恐嚇、騷擾、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形成了以李某平、毛某和為首,馮某勝、馮某冬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4人行為均已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被告人李某平為追討非法債務,在民事訴訟過程,指使他人作偽證,擾亂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平、毛某和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馮某勝、馮某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平一人犯數罪且與馮某勝、馮某冬曾因犯強迫交易罪,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告人李某平、馮某勝、馮某冬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應當數罪并罰。綜合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判處被告人李某平犯催收非法債務罪、妨害作證罪、與原犯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毛某和犯催收非法債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判處被告人馮某勝、馮某冬犯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原犯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泰寧法院共依法審結涉惡案件5件19人,召開新聞發布會1場,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10份,開展“打財斷血”執行活動,執結涉惡執行案件32件,執行到位標的額509.11萬元,開展法治宣傳15場。 審核:肖劍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