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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起因,緣是因為山林界線爭議 近日,村民李某來到泰寧縣大田鄉司法所,說他是大田鄉金坑村某村小組的組長,請求司法怕幫忙協調本小組與他組村民老鄒的糾紛。 原來,2008年5月,老鄒與鄉中心小學簽訂了林地租賃協議,將鄉中心小學位于金坑村林地租來種植。后來這個村小組發現老鄒錯誤將屬于小組的一片山林進行經營管理,要求老鄒將該部分林地返還。 老鄒則認為自己是按照簽訂合同時和學校相關人員上山指定的界線經營,既便自己錯誤經營,村小組也要補償自己多年的造林管理費用,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調解過程,查清事實提出調解方案 因均是本村人,糾紛發生后村小組多次與老鄒溝通,想將問題解決,均無果。 因該片林地種有較多毛竹,明年是出筍大年,不久前,身為村小組長的李某再次找到老鄒,要求返還林地,雙方言語不和起了爭執,差點大打出手,李某一氣之下來到了司法所求救,這才有了開始的一幕。 司法所所長第一時間與李某所在村書記、主任核實情況。村書記、主任表示,這起糾紛他們也在調解,并已經到鄉林業站了解情況,根據林權證圖紙,村小組提出老鄒占用小組的林地確屬該小組。但老鄒認為錯不在自己,就算錯誤經營了,返還山林可以,但村小組必須補償自己管理林地的費用。 林業站也證實了這一情況,并介入調解。因李某也同時到鄉派出所反映情況,考慮該起糾紛涉及整個村民小組利益,處置不當將引起群體性糾紛,司法所、派出所、林業站決定共同調解該起糾紛。 “兩所一站”工作人員、金坑村掛村領導及村干部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村小組組長李某、村民代表等5人與老鄒就該起糾紛第一次面對面調解。
鄉林業站站長通過察看合同及圖紙,首先明確老鄒誤經營到村小組的10余畝林地。但老鄒提出,自己這些年認真經營管理林地,投入了也不少,這些費用總的要出。 村民代表則不同意,認為圖紙擺在這里,幾個人你一言我一語,將與老鄒發生糾紛后的不快與惡語翻了出來,氣氛一時緊張。派出所所長及時控制住場面,希望雙方心平氣和解決問題。 為掌握事態發展,避免糾紛擴大化,司法所所長采用庭審發問的方式向雙方了解情況,將雙方存在的問題進行明確。通過清晰而明確的問話,雙方對林地界線不再提出異議,村民代表也認可老鄒并非惡意占有小組林地。 一番談話終于將雙方的話題焦點統一,老鄒返還該部分林地某村小組是否需要給予補償,如果補償?! 司法所所長進一步為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指出老鄒為“善意無權占有用”,根據 《物權法》相關規定,善意無權占有人具有返還原物的法定義務,權利人支付占有人管理、維護占有物,占有人返還孳息。并提出調解方案,老鄒將占有的某村小組的林地返還該小組,同時返還占有期間的收益,某村小組對老鄒善意占有期間的造林管理費用進行適當補償。 在明確的事實和法律面前,雙方同意調解方案,但補多少管理費用?如何補?雙方意見無法統一。 夜幕早已落下,某村小組長與幾個村民代表認為事關小組每個村民的利益,還要回去和大家商量商量。 調解結果,雙方和解關系得以恢復 之后的幾天,派出所、司法所、林業站工作人員及鄉掛村工作人員、村干部多次找到兩方當事人,終于做通了雙方思想工作。
在調解員及雙方當事人共同上山察看確認下,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老鄒將誤經營的林地無償返還某村小組,今后雙方按照林權證及圖紙對山林進行經營;村小組自己放棄老鄒善意占有這片林地期間的經營收益,老鄒不再要求某村小組支付這期間的管護費用。
【案例點評】 一起山林糾紛就此圓滿化解,雙方也解開了心里的疙瘩,再見面仍是一團和氣,談笑風生。 在農村,山林糾紛是較易引起群體性事件的糾紛類型,在該起糾紛調解中,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林業站站長作為調解員參與調解,調解員結合自身職能優勢、專業特長,聯動聯調。調解過程中,不拖泥帶水,不和稀泥,以法為據、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從雙方利益出發,摸準“脈絡點”,找準“談判點”,事半功倍的解決了糾紛。 回訪中,調解員的專業而負責,耐心而真誠的工作態度得到了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認可,雙方履行了調解協議內容,毫無間隙,關系得以恢復。(大田鄉司法所 袁麗陽) |